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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山漆: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7/8/28 12:26:22 浏览:2336

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及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特

快专递、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各股东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利润分配的顺序: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剩余部分才能作为股东分红的基数,每年分红不低于剩余部分的30,其中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分红的50;公司发展阶段有重大资金支出和重大项目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每年分红不低于剩余部分的20,其中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分红的50。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董事会的会议、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以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成功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地址,联系方式为准。股东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要求变更股东名册中的地址,联系方式,否则因该变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接收各类会议通知、股权转让通知等)。

第一百五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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