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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9/27 10:34:10 浏览:360

2,500MWh。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建设内容及时间另行约定。

项目二期规划用地100亩,用于布局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建设内容及时间另行约定。

2.2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产值强度和亩均税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国家和地方政府调整相关指标,按调整后的指标执行。

2.3项目建设周期:自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生产,12个月内达到投资强度。若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同意。

3、投资主体要求

项目公司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甲方辖区。否则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需按剩余时间占约定时间的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扶持金。

4、项目优惠政策

4.1在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按照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后,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北部生态新区产业定位的情况下,依法依规给予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相关优惠政策及奖励扶持,并协助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4.2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保证将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及甲方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扶持优惠及奖励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否则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需退回非用于项目建设的优惠或扶持资金。

5、项目用地面积、性质

5.1项目土地面积:项目用地总规划面积约为200亩,其中,风力发电机总装厂及储能总装厂规划用地面积144亩,项目拟选址方案位于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目标地块面积约144亩。具体面积以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为准。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用地面积及供地时间另行约定。

5.2项目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

6、项目土地性质的变更和转让

6.1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及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2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后,向第三方转让项目土地的,不得改变项目土地的工业用地性质,并需保证受让方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北部生态新区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等相关投资政策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丙双方及项目公司承担。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依法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土地的招拍挂。

7.2依法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投资许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评、安全、消防及其他相关的证照等手续。

7.3依法协助项目公司申请各项优惠政策。

7.4对项目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甲方的项目建设要求进行项目总平规划和建设,具体按甲方批准的方案实施。

8.2在获得甲方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之日起的1个月内完成总平规划设计并通过审批;在总平图通过审批之日起的1个月内完成单体方案设计并通过审批。

8.3若取得项目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则于甲方交付项目土地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土地交付时间延迟的,则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8.4负责项目建设的立项、报建、环评、消防及其他相关证照和手续的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8.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土地进行出租。

8.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出租项目土地内的厂房及附属设施。

8.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除项目公司外第三方转让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8.8遵守和执行甲方投资项目建设各项管理规定。

8.9乙方、丙方承诺双方所投资建设的零碳产业园覆盖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海南及东盟区域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范围内唯一的陆地机组生产制造及服务基地。乙方、丙方承诺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内双方不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新的陆地机组生产项目。

8.10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风力发电机总装厂、储能总装厂及风机塔筒智能制造厂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产值,若没有达到,下一年乙方将不再获得柳州市辖区内风电资源的开发权。

8.11保证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乙丙双方与项目公司需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保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供担保函,保证项目公司对本协议涉及乙丙双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8.12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厂房固定资产部分(厂房和附属房屋办公设施,以及厂房所含电力设施、消防设施、行车、空调等)。

9、丙方权利及义务

9.1丙方充分发挥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产龙头企业的优势,同时大力引进和培育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园区,带动新能源产业集聚,推进柳州市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提高产业规模化水平。

9.2丙方承诺作为风机主要设备的生产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采购甲方本地生产的配套零部件。

9.3丙方为乙方提供建设厂房标准技术支持,提供工厂运营所需的必备生产工具,生产乙方项目风电机组,以及柳州及周边其他项目订单的风电机组。

10、违约责任

10.1甲乙丙三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任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赔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

10.2若乙方、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上述相关条款的约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丙方及项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支付的项目优惠政策额度或扶持资金。

11、争议解决

11.1甲乙丙三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甲乙丙三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甲乙丙三方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诉讼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五、上述项目投资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了保证公司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通过对当地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联合公司产业链上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合作开发利用当地风、光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上述产业园投资有助于公司积累风、光资源,有助于公司“滚动开发”战略的实施。

建设产业园项目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产业园建成后会增加公司固定资产总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未来利润的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截至目前,公司三级子公司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收到了黑发改新能源〔2022〕568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鸡东县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200MW风力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黑发改新能源〔2022〕567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绥滨保新嘉泽恺阳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已获得的风电项目合计装机容量为300MW(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项目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六、项目投资的风险分析

公司已获得了300MW风电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正在积极报批后续的风电开发项目,截至目前开发建设量尚不能明确。公司目前正在全力推进产业园项目的建设,产业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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