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柳州 > 企业单位 > 正文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9/27 10:34:10 浏览:359

源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750004

(二)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

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0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619证券简称:嘉泽新能公告编号:2022-094

债券代码:113039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新增向金融机构申请2022年度

授信额度计划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新增2022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情况概述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2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和《关于新增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已于2022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一)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三级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嘉益风能原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益风能”)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13,0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嘉元风能原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风能”)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15,0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柳州嘉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嘉泽”)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23,5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金额视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和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确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不再逐笔审议。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委托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长与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

(二)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前述全资子公司嘉益风能、嘉元风能、柳州嘉泽新增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将公司持有的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在建工程抵押,由其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在上述新增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委托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长与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书。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嘉益风能、嘉元风能、柳州嘉泽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嘉益风能基本情况

(二)嘉元风能基本情况

(三)柳州嘉泽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协议需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后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订。

四、董事会意见一)提供担保的原因及额度

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嘉益风能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13,0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三级全资子公司嘉元风能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15,0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柳州嘉泽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23,500万元2022年度授信额度,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前述全资子公司嘉益风能、嘉元风能、柳州嘉泽新增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将公司持有的借款主体相应出资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其在建工程抵押,由其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二)公司对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上述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其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文亮先生、宗文龙先生、柳向阳先生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嘉益风能、嘉元风能、柳州嘉泽新增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其业务发展的切实需要,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担保总额为570,813.57万元,占公司2022年6月末净资产的98.80,均系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619证券简称:嘉泽新能公告编号:2022-090

债券代码:113039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30,000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435元/股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及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

(三)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21日,公司在内部通知栏向全体员工发布了关于对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的通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年2月19日,公司召开了二届十九次董事会、二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1年5月20日,公司向7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897万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八)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二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回购注销了1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年股权激励股票剩余68,870,000股。

(十)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次董事会、三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2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三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依据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进行调整,即调整前的回购价格P0为1.535元/股,每股的派息额V为0.1元/股;经计算,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为1.435元/股,计算过程:P=1.535-0.1=1.43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0,000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435元/股,回购金额为43,05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减少30,00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30,000股。股本变动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