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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发布日期:2016/5/9 18:05:59 浏览:2294

发展、研发投入和日常生产升级改造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整体规模适当,既满足了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也避免了对股东权益的过分摊薄,在经济上是切实可行的。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保障公司主营业务的继续增长和整体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外延式延伸,推动公司向产业链纵深方向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本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优化,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适当,资金运用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次预案公告日,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为1名,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按计划完成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持股情况将发生变化,同时,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至少为2名,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改变。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有重大影响。

(二)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缓解公司偿债压力,降低财务风险,同时为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和扩张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情况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有所增加,同时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将有所提高。本次发行可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后,将降低财务风险,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和品牌影响力。

第五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公司章程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范围不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规定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和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动情况

1、股东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制权关系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变为广西铁投。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发行前后变化详见“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治理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将改变发行前上市公司仅有柳化集团一家股东持股超过5%的情况。发行后,广西铁投的持股比例将上升为27.11%,柳化集团的持股比例下降为20.55%,同时更多的市场投资者将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制衡将更加完善,将更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广西铁投资产规模及业务规模均远超上市公司,在更加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可有效减少公司与股东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广西铁投未来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支持。

2、高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制权关系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变为广西铁投。未来为适应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按规定程序对现有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做出适当的调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尚无上述调整的具体计划。

3、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将有所提高。本次发行可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明显提升,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巩固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的产能利用率、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由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增加。随着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以及效益的体现,未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会增加。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制权关系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变为广西铁投,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并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发生变化。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也并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未来如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保证按照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公告程序。

五、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5.58%。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偿债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本次发行不会增加公司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也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

(一)交易涉及的审批风险

目前公司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须等待立案调查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非公开发行材料;公司目前尚无法掌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无法预测是否会因本次立案调查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无法预测可能的处罚是否会使公司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亦无法保证能完全消除相关不利因素。公司现提请广大投资者特别注意上述风险,若立案调查时间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之日起12个月,或若本次立案调查可能的处罚造成公司不满足非公开发行条件的不利因素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无法消除,公司董事会将不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还需要获得相关国资部门的审批,国资部门的最终审批通过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柳化集团变更为广西铁投,实际控制人由柳州市国资委变更为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广西铁投是广西自治区国资委100%持股的大型企业集团,其业务涵盖铁路投资、商品购销贸易、房地产开发、旅游观光等业务。

本次发行完成后,广西铁投将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和能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增加股东利益。因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可能会造成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等发生变化,给公司的未来发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三)产业政策变化风险及国际贸易影响

基础化工与化学肥料制造业是农业的上游产业,对促进农业特别是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始终得到国家政策大力扶持。国家对化肥生产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目前,国家调整化肥关税,取消了淡旺季关税,改为全年统一关税,有利于化肥行业增加出口,如果上述政策措施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公司的业务发展,对资金需求量大,且资金周转时间较长。同时,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长期借款集中偿还压力较大。如果公司无法优化财务结构,控制资产负债率水平,则公司将可能面临一定的资金周转压力和偿债风险。

(五)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显现需要一个过程,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扩大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

(六)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基本面情况形成影响,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从而对投资者造成影响。此外,公司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以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市场风险较大,股票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有可能会背离公司价值。

(七)不可抗力的风险

公司作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企业,尽管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购买了相关保险,但若发生突发事件,仍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此外,如果发生地震、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等突发情况,公司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给、维护市场稳定的工作,可能会对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第六节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

一、现行利润分配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情形:

1、经审计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2、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

3、当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5%,且绝对金额超过25,000万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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