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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水利工程管理站及站长涉嫌受贿案终审-柳州市

发布日期:2015/10/23 23:16:12 浏览:805

万元明确用于该站的专家评审费支出,其余7万元,有证人证明亦用于单位相关工程项目的开支等,系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法院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工管站单位受贿、而非玉某英个人受贿,对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柳州市水利工程管理站提起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本月中旬,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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