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配要求
(一)各城区住建局再次进行认真核查公(廉)租住房待分房户资格,经审查、无异议的符合公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原则上限一户一人)凭身份证及相关手续到各自申请公租房所在城区参加选房会。
(二)对选房结果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予以现场公布,房屋一经选定后不作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公租房,并取消公租房轮候资格:
1、无正当理由当日未选房的;
2、自动放弃未办理放弃手续的;
3、已选定公租房的申请户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柳南、柳北房管所办理相关手续的。
各城区住建局要认真做好现场选房人员放弃选房手续的登记工作。选房结束后,未办理放弃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下次选房机会,取消公租房轮候资格。
(三)承租了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已公示名单)按照本人承诺先退出直管公房,经房管所收房后,再安排公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