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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海关关于柳州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失实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20/4/27 2:26:57 浏览:316

来源时间为:2020-04-0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0年4月3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柳州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失实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关缉罚字[202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宁海关隶属邕州海关稽查组于2019年10月12日开始对当事人漓源公司实施稽查,经查发现:2018年9月1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当事人的企业住所发生变更,由原登记内容“柳州市鹿寨县柳东大道延长线北侧”变更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99号”。2019年4月1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由原登记内容“丁声援”变更为“黄晓兰”。当事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持凭变更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变更咨询单)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即柳州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据当事人陈述,主办业务员对海关相关管理规定不熟悉,致使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到海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逾期未办理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违规行为。柳州海关对当事人柳州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0年4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关缉罚字[2020]10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

案件名称

柳州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失实违规案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柳州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兰,海关注册编码:4502961560。

违法事实和理由

南宁海关隶属邕州海关稽查组于2019年10月12日开始对当事人漓源公司实施稽查,经查发现:2018年9月1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当事人的企业住所发生变更,由原登记内容“柳州市鹿寨县柳东大道延长线北侧”变更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99号”。2019年4月1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由原登记内容“丁声援”变更为“黄晓兰”。当事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持凭变更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变更咨询单)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即柳州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据当事人陈述,主办业务员对海关相关管理规定不熟悉,致使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到海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逾期未办理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违规行为。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柳州市漓源饲料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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