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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远柳州分公司经理受贿一审获刑15年

发布日期:2016/4/4 10:53:10 浏览:512

2013年5月17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鼎魁、黄盛滔、蓝芳波受贿、行贿一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钟鼎魁犯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十万元;被告人黄盛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被告人蓝芳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四十万元。同时,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被依法追缴。

广西中远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承办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广西中远柳州分公司是其分支机构。2005年2月起,被告人钟鼎魁担任广西中远柳州分公司经理,负责该分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黄盛滔任该分公司的操作员兼出纳,其岗位职责是在码头现场对集装箱进行管理、调度等。被告人蓝芳波是商务兼内勤,其岗位职责是审核客户运费申请,周期性制作各种箱量报表等。

2008年开始,被告人钟鼎魁、黄盛滔、蓝芳波及同伙经商量后,以广西中远柳州分公司员工的名义揽取货物交由广西捷安公司、广西聚丰公司办理货运代理业务,为其谋取利益。被告人钟鼎魁等人除得到业务提成外,还通过广西中远柳州分公司与广西捷安公司、广西聚丰公司之间的委托运输业务关系,以箱管费、差价及调吉费的名义收受上述两公司的好处费2104363.58元,并共同索贿52850元。其中,被告人钟鼎魁分得804750.61元,被告人黄盛滔分得428098.77元,被告人蓝芳波分得425671.77元。除共同受贿、索贿外,被告人钟鼎魁还单独受贿100000元,并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谭如宁3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鼎魁是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派担任广西中远柳州分公司经理,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为广西捷安公司和广西聚丰公司谋取利益。同时,通过广西中远柳州分公司与上述两公司的集装箱运输业务,以箱管费、调吉费及差价的名义收受好处费。被告人黄盛滔、蓝芳波虽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与被告人钟鼎魁构成受贿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钟鼎魁决定向广西捷安公司、广西聚丰公司收取箱管费、调吉费、差价以及该费用的分赃方案,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盛滔负责收款、转账,被告人蓝芳波负责核算箱量、对账,在该案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审理后,根据案件事实、性质、被告人钟鼎魁的主犯情节、退部分脏款的情节以及被告人黄盛滔、蓝芳波的从犯、自首情节等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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