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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招商引资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4/1/9 17:16:07 浏览:59

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第一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扶持。(《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0.新办生产性化工类企业税收奖励。新办生产性化工类企业,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税收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亩用地纳税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10万元以上,第一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扶持;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扶持。(《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1.酒店宾馆、文化、旅游、娱乐、物流、农业等项目税收奖励。酒店宾馆、文化、旅游、娱乐、物流、农业等项目,投产后前三年税收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含本数)以上。即自项目经营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在累计达到扶持奖励标准时,即可申请相应年份的扶持奖励。(《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2.新注册设立外资企业奖励。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3.新迁入建筑业、金融业、贸易企业奖励。对县外新迁入本地的建筑业、金融业、贸易等类型企业,并在本地经营、纳税的,第一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第二年、第三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按企业在我县实际纳税总额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在我县实际纳税总额县级分成部分50、3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4.“一事一议”重点招商项目补贴。纳入“一事一议”重点招商项目,项目投产后前三年,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连续三年按照90的比例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每个企业补贴名额均不超过10人。(《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95.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2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在1亿元以上的商场或专业市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在5000万元以上的酒店宾馆、文化、旅游开发项目,项目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等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先行缴纳。待项目建成投产或经营后,按其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县级所得部分,给予财政奖励扶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实际投资为准,在本办法下发后完成投资或增加投资,累计投资额达到奖励扶持标准的均可享受。(《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二)鹿寨县优惠政策

96.入驻企业达产奖励。入驻企业自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之日起,三年内达产,实现项目总投资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首次年工业总产值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并实现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耕地占用税),当年按其上缴各项税收中的鹿寨县本级财政部分50的比例对企业一次性扶持。(《鹿寨县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

97.入驻企业税收达标奖励。入驻企业对当年实现并缴纳的税收收入超过500万元,且所缴税收增幅超过全县当年平均增幅的我县境内企业,按其实现增加的县本级地方财政部分的20给予扶持。(《鹿寨县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

98.入驻企业免征税奖励。①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②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按其所缴纳的全部税收中属于地方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其所缴纳的全部税收中属于地方部分的50给予扶持。④县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部分,凡属于县本级财政收入的,经企业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技改的方式,按不超过属于地方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财政扶持。本条款与本部分第(五)条款同一年度内不得叠加享受。(《鹿寨县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

99.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新设立(新投产)或新迁入落户我县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经我县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按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县结算的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鹿寨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100.?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经我县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对比自认定以来最高年度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增量100给予奖励,无增量的不奖励。(《鹿寨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101.?总部企业突出贡献奖。经我县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扩大就业、招商引资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自认定后第三年起,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申请突出贡献奖,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鹿寨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三)融水苗族自治县优惠政策

10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奖励。对年产值达到1亿元行列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对达到2亿元行列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达到3亿元行列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5万元;对达到4亿元行列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以此类推。(《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3.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的奖励。对批发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零售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餐饮、住宿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非营利性服务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4.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的奖励。对批发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零售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餐饮、住宿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非营利性服务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5.?工业企业纳税贡献奖。对一等奖:企业年度净入库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授予“纳税突出贡献一等奖企业”荣誉称号,奖给奖金10万元。二等奖:年度净入库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350万—500万元(含350万元,不含500万元)且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授予“纳税重大贡献二等奖企业”荣誉称号,奖给奖金8万元。三等奖:年度净入库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200万—3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350万元)且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授予“纳税重大贡献三等奖企业”荣誉称号,奖给奖金5万元。(《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6.?企业上市奖励。鼓励企业通过资本运营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我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7.?新建工业项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奖励。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产品档次高的工业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工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经县评审组认定,县财政给予其银行贷款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108.?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奖励。①年内取得国家高新企业授名的,奖励10万元;取得瞪羚企业授名的,奖励20万元。②年内企业完成自主成果转化效益累计50万—99万,奖励1万元;转化效益累计100万—499万,奖励2万元;转化效益累500—999万,奖励4万元;1000万—3000万,奖励8万元;3000万以上,奖励10万元。有关转化效益依据当年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结果认定。③企业当年取得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良种繁育中心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④对当年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信、科技部门新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⑤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广西优质农产品的企业和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万元/件;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4000元/件。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有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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