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苏、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259号)的有关规定,2007年度,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附件: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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