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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7/5/23 2:59:37 浏览:441

证券代码:601003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17-015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工作,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广西上市公司协会、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2017年广西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http://roadshow.sseinfo。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上证路演中心,参与公司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3:30至17:00。届时公司副总经理班俊超先生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上证路演中心微信公众号: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601003股票简称:柳钢股份编号:临2017-016

债券代码:122075债券简称:11柳钢债

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31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1日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发行的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1日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柳钢债(122075)

3、发行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付息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1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7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5.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1.3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5月31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6月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5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柳钢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柳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联系人:裴侃、黄胜松

联系电话:0772-2595971

传真:0772-2595971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张彩虹

联系电话:010-56800319

传真:010-6601803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2日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相关参考资料:
柳州钢铁、广西柳州钢铁、柳州两面针股份、柳州银行股份、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柳州钢铁 中国、2012柳州钢铁集团、柳州起重机有限公司、柳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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