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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租户有房还住公租房?柳州住建:15日内办理腾退!

发布日期:2024/4/15 20:28:16 浏览:9

来源时间为:2024-01-08

名下有房屋,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名下有房屋的卢某等9人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终止他们的住房保障待遇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并限他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办理腾退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租户卢某,租住城中区罗池路黄竹巷12号1-3、2-2号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经查,卢某本人名下有位于罗池路黄竹巷、八一路西一巷、箭盘路盛天悦景台房屋三套;

租户罗某,租住城中区青云路71号2-3、4号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经查,罗某本人名下有位于飞鹅路198号、福馨路1号祥源大地房屋二套;

租户范某,租住罗池路黄竹巷12号2-1号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经查,范某本人名下有位于柳邕路218号一区、箭盘路盛天悦景台房屋两套;

另外还有6名租户本人名下各有一套住房。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柳政规〔2023〕2号)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租赁期内,这9人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对他们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终止他们的住房保障待遇资格,收回他们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并限他们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办理腾退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如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这9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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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媒体记者李书厚

原标题:《9名租户有房还住公租房?柳州住建:15日内办理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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