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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发布日期:2016/7/26 1:49:13 浏览:1198

2009年3月12日,管理中心编制了和贷款操作规范。规范规定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程序将更加规范、快捷。

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行政审批编号:19—243

编制日期:2009年3月12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9-243)

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2、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审批。

适用对象: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位和职工。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审批: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2、办理程序的依据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第二十五条:“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5款:“职工因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本人结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该项支出发生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百元整数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支出金额及购、建、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职工本人结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6款:“职工因偿还购买、支付房租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或终止。提取额按百元整数计算,不得超过该年度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的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六条:“借款人向委托人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借款人在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身份证;(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已婚职工则提供夫妇双方经济收入证明);(三)购买自住住房合法有效的或协议;自建住房的、已缴清全部的凭证、建房立项批文、设计文件批复、许可证、书;集资建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大修、翻建预算;售房人和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房部门的交易批准书、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四)购房或集资建房的首期付款凭证(以作抵押自建住房的要提供满足自建住房工程完工所需的自有资金证明);(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六)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九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80%(含)以内或翻建、大修金额的80%(含)以内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十条:“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公积字〔2005〕6号)第一条:“凡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为解决自住住房问题,在本市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二手房改房(房龄不超过15年)和自建(含参加集资建房)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第二十五条:“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5款:“职工因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本人结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该项支出发生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百元整数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支出金额及购、建、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职工本人结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6款:“职工因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支付房租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提取额按百元整数计算,不得超过该年度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3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提供的其余资料均指原件):1、购买住房的,须提交已生效的住房或拆迁安置书、房屋所有权证。的,还须提交买卖双方的房屋交易合同。建造或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书(复印件)及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建房或翻建住房的相关批文。翻建住房的,还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的,还须提交合作建房合同。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交大屋的所有权证、市(县)房管、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及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该房屋允许大修的相关批文及大修设计图纸。2、离、退休的须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交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证明;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证明;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经法定程序确认归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凭户口簿、合法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或遗嘱、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6、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须提交相应的贷款合同;7、租住住房,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5%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凭证以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以职工配偶的名义签署或登记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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