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9-03-2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19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据通告,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7.11分。
2019年2月26日至27日,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20500402,生产地址:柳州市柳北区白露乡马厂桥头)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11个方面内容共21个检查项目中存在29个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7.11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存在的问题
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1
制水间更衣室与居民区连通的门锁已坏,人员可自由进出。
不符合GB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2
消毒液配制间堆积大量废弃塑料桶,消毒液配制间、洗桶消毒间、灌装间地面有大量污垢。
不符合GB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3
洗桶消毒间、灌装间地面有深度约为5mm的积水。
不符合GB14881-2013中4.2.5.2条款关于地面应平坦防止积水的要求。
4
空桶预处理间、外包装间、成品仓库未设置挡鼠板。
不符合GB14881-2013中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5
现场检查无臭氧机,新增二氧化氯发生器,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不符。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6
制水间更衣室、消毒液配制间、成品仓库的照明设施损坏未维修。
不符合GB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7
未提供无菌室的空气洁净度报告。
不符合GB8538-2016中57.5.1条款关于水样过滤应在100级的洁净工作台上进行的要求。
8
浊度计无检定或校准证书。
不符合GB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检验的要求。
9
缺少大肠菌群项目检验所需煌绿乳糖胆盐肉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所需的乙酰胺肉汤、金氏B培养基、氧化酶等试剂。
不符合GB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检验的要求。
10
水处理杀菌工序采用二氧化氯杀菌,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包装饮用水工艺流程图》采用臭氧杀菌不符。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应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
11
检验人员农某的《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员证》已过有效期。
不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意见》(桂食药监食生〔2014〕4号)二、实验室能力建设内容中关于实验室检验人员要求。
12
成品仓库内部分产品未标示生产日期。
不符合GB7718-2011中4.1.7.1条款关于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要求。
13
《购进原材料台账》未记录进购的包装材料、消毒剂等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的规定。
14
企业《制水过滤系统监控记录》记录2019年1月、2月成品水电导率在线检测值为13~17μs/cm,未按其《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要求控制成品水电导率≤10μs/cm。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就生产关键环节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的规定。
15
现场检查无臭氧机、检测臭氧浓度所需试剂或试纸,企业《臭氧发生器监控记录》记录不真实。
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16
未提供2018年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报告。
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中第二章第十条关于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的要求。
17
未能提供空气过滤净化装置的清洁记录。
不符合GB14881-2013中5.2.3条款关于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18
未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监控、评价。
不符合GB14881-2013中8.2.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的要求。
19
未能提供定期维护水处理装置的相关记录。
不符合GB14881-2013中5.2.3条款关于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20
未能提供桶内洗使用的消毒液的配制记录。
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的要求。
21
生产加工人员罗某、黄某健康证过期。
不符合GB14881-2013中6.3.1.2条款关于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22
未能提供《2018年度培训计划》中8月、9月的培训记录。
不符合GB14881-2013中12.3关于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23
“源之泉包装饮用水”批号20190226未进行出厂检验直接销售。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五十二条关于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
24
企业《纯净水检验原始记录》大肠菌群项目报告值单位有误。
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25
企业《纯净水检验原始记录》的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报告值单位,与《产品检验报告单》的单位不一致。
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26
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无产品留样。
不符合GB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27
未提供2018年不合格品相关处置记录。
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1条款关于记录的要求。
28
企业《产品检验报告单》上检验批量(桶),与《产品入库单》的入库数量、《产品销售记录表》的销售数量不一致,未对差额产品进行记录,无法进行追溯。
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29
企业《产品销售记录表》中产品名称统一记录为源之泉包装饮用水,实际生产有“怡品源、日月泉、源之泉”等品牌,无法进行追溯。
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通告指出,柳州市源之泉饮品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