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7-12-25
男子黄某在河边钓鱼,没想到却发生了悲剧,因为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
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网络配图)
5月7日,黄某与朋友韦某等人前往柳江区进德镇一条小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黄某被高压线电击倒地,韦某等人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家属认为
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属于柳江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事故发生时,该地点附近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通往河边的小路边草木茂盛,严重遮挡行人观察高压线的视线。因此,柳江供电公司作为事故地点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认为
黄某是否因触碰高压线路触电身亡存疑,仅有医院的死亡证明,未经公安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不足以证明其是触碰高压电身亡。
且该地点高压电线高为4.85米,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10KV高压输电线路通过交通困难地区应高于4.5米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地点已经悬挂有警示性标志,且柳江供电公司只是电力运营企业并非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安全警示牌的义务。
同时,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手持3米多长的鱼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应由黄某自己承担。
那么
到底责任在谁?
柳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伤休克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某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行为属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一些老化的电线,因超负荷导致短路、漏电,市民应当学会一些触电紧急救护知识
(网络配图)
1、轻微触电后导致的手麻、眼前发黑等情况多为一过性,很快会自行恢复。
2、如触电者已出现意识丧失的情况,急救时一定要先用绝缘物品切断电源,千万不要直接接触触电者,以防救援者再触电。
3、高压电流触电,易导致触电者呼吸、心跳骤停,因此触电后10分钟内是进行抢救的黄金时间,及时有效的心肺复苏非常关键。
4、施救者要将触电者平放于地面,检查口腔内有无异物,以保证伤者呼吸道通畅。
5、此时,应采用每做30次胸壁心脏按压,进行2次人工呼吸,交替进行,以此类推。
6、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请专业救护人员到场救援。
来源丨南国今报、网络综合
值班总编丨唐智
值班主任丨陈新援
值班编辑丨陈文燕
出品丨南国今报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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