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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夺命快递”无缝隙化安全管理体系

发布日期:2017/10/8 14:47:56 浏览:1119

来源时间为:2017-10-08

快递安全监管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监管脱节、信息孤岛等问题,需要通过明确各快递监管部门的责任权利,加强对快递企业运作全流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各监管部门进行组织再造、流程优化、信息集成,建立基于“责任链”的安全管理无缝隙化组织网络,以及基于“信息链”的管理信息无缝隙化传播渠道

目前,快递行业内规模以上快递公司超过1.5万家,各类营业网点13.8万处。广州、上海、北京、深圳四个城市月快递量已达1亿件,三线城市的月快递量也达到千万级。如此庞大的快递规模,在缺少有效安全监管的情况下,安全隐患日益突出。

笔者整理了从2010年至2015年国内发生的“夺命”快递事件。2011年8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市中心区域的圆通速递公司邮包发生爆炸,造成两人受伤。2012年12月20日,一架南航飞机在大连着陆后发生货物爆燃事件,起因是快递公司将锂电池谎报为普通货物交由航空公司托运,对飞行安全造成极大危害。2013年11月,圆通速递公司因违规快递中的有毒化学品氟乙酸甲酯泄漏,污染了同车的其他快件,造成1死9伤的严重后果。2015年9月,广西柳州快递包裹爆炸案,犯罪嫌疑人通过自己投放和谎称寄送包裹雇人运送的方式,在多处制造爆炸,导致10死51伤,并给当地居民造成极大恐慌。2015年10月,南京化工园区出现毒快递,致一名装卸工人被泄漏化学品灼伤。

事实上,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安全风险的“夺命”快递远不止这些公开报道的事故。不断发生的“夺命”快递事故暴露出我国快递行业在粗放式发展、野蛮式成长过程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体系不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落后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从血的教训中吸取经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促进我国快递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安监总局等15个部门要求,“快递实名制”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以促进我国快递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邮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单位,正在加大对快递业的安全监督力度。2014年邮政快递行业查处安全监管类案件共计1177件,如表1所示。

柳州空运快递

安全监管类案件占全年各类案件总数的50以上,且案由种类杂多,反映出我国快递安全隐患突出,屡禁不止的背后存在更深层次的原因。笔者从因素、环节两个角度探究快递安全事故致因。因素分析是分析影响快递作业安全的各项因素,可以清楚地找出快递安全事件的所有致因。环节分析是基于快递的作业流程,分析快递作业的各个环节,寻找各环节的监管漏洞与监管缝隙,为解决快递安全问题提供思路。

快递活动涉及到人、设备、物料、制度、环境五大因素。

(1)人为因素

人为因素是导致“夺命”快递事件的最重要的因素。寄件人将不符合规定的禁寄品交由快递公司寄运,是“夺命”快递产生的最初根源。在已经曝光的安全事件中,寄件人有的不清楚所寄物品性质,盲目选择快递寄运;有的瞒报谎报所寄物品品种或在其他物品中夹运;有的甚至蓄意从事违法活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并明确规定了6大类禁止寄递的物品,其中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和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等对快递安全影响最大。但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对一些危险物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表现为需求种类众多、数量少、危害性复杂。另据规定,危险品必须由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专业运输企业承运。而现实情况是,专业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企业一般批量运输,收费较高,导致寄件人更倾向于选择监管力度低,价格便宜的快递渠道。极端不法分子甚至利用快递中的漏洞,寄送危险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快递公司揽件员对安全同样负有重大责任。揽件员需要严格执行“收寄物品验视制度”,对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不明机电装置、粉末、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用户拒绝验视的,本应不予收寄。究其原因,快递行业准入门槛偏低,在加盟制度的推动下,快递业的平均利率已从15下降至3,揽件员为追求快递业务量和时间效率,常常忽略收寄验视制度。

装卸人员、运输人员、投递员同样有可能引发事故。面对流入快递中的禁寄品,部分人员未经过系统严格的操作技能、防护知识培训,安全意识薄弱,常常不具有发现安全问题的能力,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常常不按规定擅自解决,不上报,不停止寄送。

收件人通常是禁寄品的需求方和购买者,有些收件人不顾快递禁寄的规定,为节约费用或图便利而选择快递邮寄,也是人为因素之一。

(2)设备因素

使用安检设备是确保快递安全的重要手段。大多数快递公司只针对空运快件进行安检,汽运快件由于数量多,一般不使用安检机器检查,安检机器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另外,安检机器价格高昂,小规模的快递企业无力购买,规模快递企业一般也只在分拣中心安置。安检设备的使用频率和使用数量都无法满足安全要求。

在流通环节中,快递装卸员不穿戴防护设备(标准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口罩、消防消毒设备),在有毒危险品泄漏、爆燃爆炸时,容易受到灼伤、中毒等伤害,且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救和处置事故。

包装材料、包装工艺没有达到一定安全要求。不合格的包装在快递各个环节都可能引发泄漏、爆燃等安全事故,扩大了安全风险,增大了事故发生概率。

(3)物料因素

以往发生的“夺命”快递事件中,主要由两类物品导致。一类是禁寄品,一类是未被禁寄但具有较高危险度的物品。2013年圆通“夺命”快递事件是由于禁寄化学品氟乙酸甲酯泄漏,污染其他快件。2015年的柳州快递爆炸案,是由于犯罪分子在包裹中私藏了自制爆炸物。除了禁寄品,电池、化妆品、酒类等非禁寄品等也曾多次引发过快递安全事件。这类物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在恶劣环境或者碰撞、挤压时易发生意外,特殊情况下会发生爆燃爆炸,安全风险较高。

(4)制度因素

涉及我国快递业管理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发布,2015年4月修订)、国家邮政局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2007年11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3年1月修订)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发布,2013年4月修订)、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2015年2月发布)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发布,2011年12月修订)。

1)收寄验视制度的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中提出了交寄提醒、主动开封、企业职责、验视内容、不予收寄的情形、用户义务、应急处置等数项规定。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收寄验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影响快递营业点的工作效率,揽件员往往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为了招揽潜在客户,营业点常常不严格执行收寄验制度。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企业的惩罚也比较轻,如果快递不发生安全事故,则可免于惩罚,导致很多快递企业和揽件员心存侥幸。

2)只堵不疏的制度缺陷

现行所有的法律均禁止邮政快递企业寄送危险品。但是教学科研、医疗卫生、房屋装潢、企业生产运营所需的零星小批量危险品需求量巨大,人们的零星需求很难用价格高昂的专业资质运输公司,宁可冒着违法风险选择快递寄送或者购买者自行解决。

3)监管制度不完善

伴随着行业的持续高速发展,目前的监管方式与力度已经不能满足新的安全需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负有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的监管责任,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但是,邮政管理部门在各省一般只设到地市级别,缺少县、乡镇一级的管理机构,而目前许多县、乡镇的快递营业点很多、经营混乱、快递量较大,仅靠地级市部门监管出现监管力量明显不足,常态化监管缺失,响应迟缓等问题。另外,《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并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应对快递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开展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管理,交通部门对快递的道路运输负主要监督责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对快递企业的包装、设施等进行检查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企业的营业资质管理,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具有协调处理快递安全事故的责任。各监管部门看似职责明确,其实存在分工交叉,重复监管,监管不连贯,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另外,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以上监管制度问题造成了快递安全的监管缝隙与监管漏洞。

(5)环境因素

自然界的气温、气压、湿度、降水、风力、雷电、水灾、火灾、冰冻、地震等都会影响到快递的安全。例如:高温天气下,电池等有发生爆炸的风险,有些化学品可能会融化泄漏;湿度大的天气可能会导致一些化学品水解放热,进而导致火灾;风力、雨水等会扩大泄漏品的传播范围。自然因素不可避免,快递公司应根据环境因素确定快递的运送时间、运送路线以及运送设备等,做好预防措施,将危害降到最低。

环节分析是将因素分析得出的人、设备、物料、制度、环境五大因素重新组合,基于快递运作流程来分析快递安全事故致因。快递的完整流程包括了快件接收、干线运输、快件转运、快件投递、客户接收五大环节。在快递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监管漏洞与衔接问题。

在快件接收环节,制度缺陷容易导致寄件人选择快递寄送禁寄品,收件员不执行收寄验视或者验视制度执行不严格,或者没有使用安检设备检查,或者包装不合格的物品被接收;在干线运输环节,安检不到位,混装配载,超载运输,恶劣运输环境都可能导致危险品或危险度高物品发生物理和化学反应;在快件转运环节,抛扔、践踏等暴力作业导致危险品或危险度高物品爆炸、泄漏,恶劣仓储环境也可能导致危险品发生物理和化学反应;在快件投递环节,城市配送车辆不规范,交通事故,混装配载,暴力装卸,恶劣配送环境可能导致危险品或危险度高物品发生物理和化学反应;在客户接收环节,禁寄快件,错寄快件,受污染的快件交予客户接收,导致了安全风险或意外伤害。

当所有的环节衔接起来,安全隐患倍增。因此,需要对所有环节以及衔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才能避免快递安全问题。

快递安全监管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监管脱节、信息孤岛等问题,需要通过明确各快递监管部门的责任权利,加强对快递企业运作全流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各监管部门进行组织再造、流程优化、信息集成,建立基于“责任链”的安全管理无缝隙化组织网络,以及基于“信息链”的管理信息无缝隙化传播渠道

从安全影响因素和快递运作流程两个方面对我国快递安全问题的致因分析可以发现:快递安全影响因素众多、主次不一,贯穿了快递运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快递安全监管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监管脱节、信息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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