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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已获赔偿保险公司拒绝再赔法院支持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2016/7/12 7:45:46 浏览:487

伤者已获赔偿保险公司拒绝再赔法院支持保险公司,驳回索赔诉求柳州市民宋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短期意外保险,在保险期内,宋不幸被他人驾驶汽车撞伤,肇事方全额赔偿了宋的损失。当宋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赔,双方酿成争诉。日前,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求。

伤者已获赔偿保险公司拒绝再赔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驳回索赔诉求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吴漩漩)柳州市民宋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短期意外保险,在保险期内,宋不幸被他人驾驶汽车撞伤,肇事方全额赔偿了宋的损失。当宋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赔,双方酿成争诉。日前,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求。

2015年4月28日,宋某在朋友的见证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1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

2015年9月21日,宋某驾驶摩托车,在柳州市潭中东路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两车损坏、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李全额支付了宋某在医院的治疗费用2400余元。后来,宋某又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以案外人李某已经赔付宋的损失为由拒绝赔付。宋某便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城中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宋某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全部医疗费用赔偿后,是否还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该条款并无不当,条款合法有效。依据该条款,宋某已通过李某获得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对于宋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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