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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6/2/25 3:33:12 浏览:496

证券代码:603368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16-008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经审查,公司补充披露“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的详细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368证券简称:柳州医药公告编号:2016-009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2号)的核准,公司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848,044股,发行价格为55.28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49,999,998.80元,扣减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24,730,048.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5,269,950.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2016年2月5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16】第101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6年2月19日,公司、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捷、蒲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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