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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购“山寨机”原被告共担责

发布日期:2016/4/14 1:16:32 浏览:551

本想委托同事在手机官网购买一台新手机,不料使用不久手机便出现问题,送到手机维修中心维修却被告知该手机并非正版手机,无法给予维修。在得知同事并非在官网购买后,丁某将同事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

本想委托同事在手机官网购买一台新手机,不料使用不久手机便出现问题,送到手机维修中心维修却被告知该手机并非正版手机,无法给予维修。在得知同事并非在官网购买后,丁某将同事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赔偿购买手机款。这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日前经过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薛某提出,自己帮丁某在网上购买手机,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况且自己购买到非正版手机并非故意,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上购物经验,完全能够预见在非官方网站上购买手机很有可能买到假冒手机的后果,但被告并没有采取正常的措施(即在品牌手机官方网站上购买)避免该后果的发生。发现问题后,也并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存在重大过失,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丁某亲自参与取货和验货的过程,应谨慎验明手机的真伪、好坏,并且在发现手机是假冒产品后,应当主动、积极地联系卖家。但原告实际上并没有尽职履行这些义务。

因此,柳北区法院判决薛某承担60的损失赔偿责任;丁某承担40的损失责任。

法院在二审中也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晶晶韦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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