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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6/6/15 7:51:04 浏览:1719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9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9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42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421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69元(含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10-58833515

联系传真:010-58833599

联系地址:公司投资证券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5楼611室)

邮编:10001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8日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70证券简称:公告编号:临2016-025号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0号,天竺物流园办公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高伟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非独立董事张建卫先生、张淼先生、李关鹏先生、刘瑞玲女士、蔡冰女士及独立董事宁亚平女士、徐扬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代军女士、高国峻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晓征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15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15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15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16年度公司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审议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履行与下属合营企业签署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与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履行与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0项议案中,控股股东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外运长航财务有限公司均受中国外运长航集团的控制;第11项议案中,控股股东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因此,控股股东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项议案的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551,881,398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会议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勋非、覃家壬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9日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81证券简称:双良节能公告编号:2016-13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5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阴国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缪志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晓松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审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201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鹏廖学勇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9日

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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