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7-5-25
公司年审会计师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关于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司存在巨额累计未弥补亏损,我们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在今后持续经营的过程中,很难取得足够的利润弥补相应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在未来预期不能转回时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我们之所以不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确认的前提就是因为持续经营假设存在疑虑。我们认为,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处理与持续经营假设不矛盾。详见公司披露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证公函【2017】0646号函中有关问题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7日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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