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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签合同马大哈房子没卖成房主也得交中介费

发布日期:2016/9/29 2:38:09 浏览:511

刘某想卖房子,在与买主杨某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交易不成。房子没卖成,可房产中介公司却要求房主刘某支付中介费。明明房子没卖成,凭啥还收中介费?刘某当然不肯给了。双方闹上法院。不想,法院却判定,根据买卖双方及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房主刘某要支付给某置业投资公司6300元中介费。

去年,杨某来到广西某置业投资公司表示想买套二手房,在某员工的服务下,杨某看上刘某的房子。随后,在该置业公司的督促下,杨某、刘某、置业公司3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在本合约签订当日各自向经纪方支付相关服务费,其中经纪方收费服务项目与承担方式为:卖方支付居间服务佣金6300元整;且合同载明,该合约自3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因种种原因,刘某的房子没有卖出去。房子没卖出去,但该置业公司却向刘某追索中介费,在追索未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将刘某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中介费6300元。

房主刘某觉得很委屈,因为当初在签订合同时,他并没有收取买卖合同的定金,房屋也没有买卖成功。这也意味着该居间合同并未生效,他不应支付中介费。法院认为,该置业公司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第8条载明“本合约为立约合约而非定金合同,自3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意味着该份合同经3方签字已经生效,且合同中特别注明“经纪方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次合约,已完成了房产居间服务事宜”,即该置业公司的居间服务已经完成,刘某与杨某未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居间经纪方的原因,因此刘某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一审判定,刘某应支付给某置业公司中介服务费6300元。

主审该案的法官特别提醒,有中介公司参与的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要看清中介费是何时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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