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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瓶装气经营须做到“七不准”

发布日期:2018/9/20 20:55:07 浏览:406

来源时间为:2018-09-19

两节将至,三部门召开燃气行业“提醒会”

瓶装气经营须做到“七不准”

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石红星)中秋国庆将至,为规范节日市场秩序,9月18日下午,柳州市物价局、质监局、住建委召集当地燃气协会以及瓶装气经营者,召开瓶装气经营行为政策提醒会,“敲打”他们要守法经营。

物价局负责人在会上强调,瓶装液化气市场鼓励竞争,反对垄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通过竞争形成。放开价格,政府不再制定具体水平、幅度、标准,但是需要监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瓶装气经营企业调整、变动价格应当依法合规。提醒会向与会经营者提出了以下“七不准”:

不准相互串通横向垄断。禁止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柳州市瓶装气行业竞争激烈,为了追逐高额利润或者防止收益下滑,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容易发生。

不准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瓶装气、销售的龙头企业,如果强势要求分散在各地的下游经销商统一售价,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就涉嫌实施纵向垄断。

不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掠夺性定价、指定交易、拒绝交易等。

不准低价倾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通常呈现降价时间长、降价幅度高、降价数量大的特点。

不准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利用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诱导交易、不标明价格附加条件和不履行价格承诺等。

不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不准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串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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