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午9时许,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法官对柳州出租车“开门杀”案件进行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3万元。
案件起因为:乘客未听司机劝阻,在出租车未安全停好车的情况下,执意打开车门下车;结果,车门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手李某如受伤送医救治84天后,不治身亡。11月10日上午,死者家属将乘客李某成、出租车司机阿强、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承保公司北部湾保险柳江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定死者家属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均应由被告北部湾保险柳江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被告李某成、阿强在本案中,无需就以上赔偿项目向三原告承担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该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出租车司机阿强辩称,基于其举证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录音,足以证实其对作为乘客的被告李某成已尽到提醒及劝阻义务的观点,法院认为,该份证据亦系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之一。虽然被告李某成系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其未听从被告阿强的提醒及劝阻,擅自在涉案出租车等待红绿灯而并非处于停靠路边的期间打开车门,被告李某成显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亦为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