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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保安遇车祸无法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将他解雇

发布日期:2017/11/2 17:12:06 浏览:404

来源时间为:2017-10-13

柳州市民韦先生是一名保安,2015年,在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时,遭遇车祸无法上班。然而,还在医院养伤的韦万万没想到,单位竟以旷工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双方最终酿成诉讼。日前,这起案件有了一审结果。

柳州保安公司网络配图

韦先生于2013年8月1日与广西某保安公司签订《保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可就在2015年4月20日,韦因车祸造成五级伤残住院治疗149天,无法正常上班。后保安公司以韦无故旷工、劳动合同到期,且无法联系韦为由,通过在韦工作地点张贴通知的方式,于2015年4月30日终止与韦的劳动关系。

韦难过之余,觉得出车祸时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虽没有与公司签订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的劳动合同,但在其住院期间,公司的经理曾去探望,公司是知道他的去向的,并不是旷工;同时合同上也记录有详细的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不存在联系不上的情况。因此,韦认为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到其年满60周岁退休止,即2016年5月5日。

今年3月28日,在韦申请劳动仲裁后,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柳江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保安公司虽然提供有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及公示照片、工作时间证明、考勤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张贴时间即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且公司在明知韦先生具体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其客观上无法联系上韦。公司主张的韦无故旷工、无法联系韦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韦在与保安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伤残,无法正常上班。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韦于2016年5月6日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韦与保安公司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驳回了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结果。

作者:何书俊王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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