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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万元钢琴运回柳州坏了运输方赔毁损费退运费

发布日期:2017/1/11 12:19:01 浏览:473

1.9万元钢琴运回柳州,坏了!

法院判决:运输方赔毁损费,退运费

南国今报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吴漩漩)黄女士从南宁托运一台钢琴到柳州,怎知,钢琴到达柳州却已经破损,因向承担运输的两家物流公司索赔未果,黄女士将两家公司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由两家物流公司退还黄女士运输费,并依据运输合同,赔偿3.5倍运费,共计4900余元。

2015年4月3日,黄女士准备将一台价值万元的钢琴运回柳州,于是,委托广西某物流公司进行托运,并填写了一份委托书,由该物流公司将钢琴运至柳州市某小区,运费为1100元。《委托书》中已约定“易碎物品,保丢不保损”,托运单上还注明“丢失或者毁损至没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最高赔偿不超过丢失或者毁损货物运费的3.5倍”。之后,南宁某物流公司(与广西某物流公司同属一个老板)将该钢琴运到柳州,

黄女士在收到钢琴时发现,外包装以及钢琴均已损坏,于是拒绝收货。

黄女士连忙找到物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未果,黄女士便将两家物流公司起诉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庭审中,两家物流公司表示,《委托书》中已约定“易碎物品,保丢不保损”,黄女士没有办理运输保险或保价,托运的钢琴属于损坏,并未丢失,因此根据相关约定,物流公司不应赔偿。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委托书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属于“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是无效条款。涉诉钢琴的包装,是在物流公司的配送点由工作人员进行包装的,在包装之前,物流公司进行了审慎检查,未发现毁损,但是到达柳州后发生了破损,作为承运人,两家物流公司无法证明钢琴的破损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也无法证明是由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物流公司就应当对货物的损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关于赔偿数额,黄女士主张其托运的钢琴的价格为1.9万元,明知道钢琴为易碎物品,但仍未办理运输保险或保价,其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应按照托运单中约定的“丢失或者毁损至没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最高赔偿不超过丢失或者毁损货物运费的3.5倍”计算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两家物流公司应赔偿黄女士钢琴毁损费3850元(运费1100×3.5倍),并退还运费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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