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记者:为了防范风险,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除了提升自身的签约能力外,还要充分审查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请问如何审查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能否举例说明,使这一建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周琳: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是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自身的财力、物力及经营能力;二是在其他交易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该情形可以通过查询涉诉情况得知。因此,可以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阅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工商信息、股东信息、股权结构、高管信息、财务报表、授权公示等信息;同时,可以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交易相对方的涉诉情况,如有无因违约等情形引发的诉讼案件、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异常经营或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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