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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暨财务流动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6 5:24:53 浏览:943

原标题: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暨财务流动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

债券代码:122133债券简称:11柳化债公告编号:2016-08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暨财务流动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已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一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为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贷款本金人民币149,809,132.89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及罚息等(和解协议确认,截至2016年11月25日(含当天),全部利息、复利以及罚息金额为人民币6,622,289.57元)。

●对上市公司本期损益的影响:根据和解协议,公司应于本和解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贷款本金人民币15,809,132.89元、截至2016年11月25日(含当天),全部利息、复利以及罚息金额为人民币6,622,289.57元及第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诉讼费、保全费。目前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前述的所有相关款项。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中成因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15日接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厦门银行在该诉状中以公司违约为由,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请求判令:1、公司偿还厦门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以及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公司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所有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湖南中成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后,厦门银行向珠海中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珠海中院依据相关规定,冻结公司名下4个银行账户,查封公司名下的空气压缩机、蒸汽透平机等部分机械设备,同时冻结公司所持有的柳州柳益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5000万元为限。(详见2016年6月17日、2016年6月18日、2016年6月23日、2016年6月25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暨更正公告》、《关于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相关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风险核查暨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风险核查暨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案已经于2016年7月28日开庭审理,原告厦门银行变更诉讼请求如下:贷款本金变更为149,809,177.2元,利息起算日为2016年6月21日,利息分段计算,第一段从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12日的利息计算的本金以1.5亿元为基数,第二段从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归还贷款本金归还清止,以本金149,809,177.20元为基数。珠海中院已经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详见2016年11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6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6)粤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9,809,177.2元和截至2016年7月27日的利息1,299,899.11元,此后利息(计收复利)以149,809,177.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诉讼的和解及裁定情况

2016年11月25日,经协商,厦门银行(甲方)与公司(乙方)、湖南中成(丙方)、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方)、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戊方)达成关于本次诉讼的《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和乙方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GRZ15078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下简称“编号为GRZ15078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编号为GRZ15078的《保证合同》。甲方于2015年7月15日向乙方提供了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5亿元的贷款。截至2016年9月27日(含当日),乙方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0,867.11元,乙方尚欠甲方贷款本金人民币149,809,132.89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及罚息等。

2、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偿还编号为GRZ15078的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甲方部分贷款本金人民币15,809,132.89元及合同项下全部利息、复利以及罚息【截至2016年11月25日(含当天),全部利息、复利以及罚息金额为人民币6,622,289.57元】的前提下,甲方为编号为GRZ15078的借款合同下剩余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34,000,000元的贷款进行重组。乙方应于本和解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甲方。

3、各方同意签署本和解协议及重组贷款相应合同,重组贷款合同包括:甲乙双方签署编号为GRZ16135的《综合授信合同》(下简称“编号为GRZ16135的借款合同”),甲丙双方签订编号为GRZ16135-1的《保证合同》,甲丁双方签署编号为GRZ16135-2的《保证合同》及编号为GRZ1613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甲戊双方签署编号为GRZ16135-3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重组系列合同”)。各方共同确认:重组系列合同为本和解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编号为GRZ16135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仅限于归还编号为GRZ15078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编号为GRZ16135的借款合同的基本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本和解协议第4条第一款的约定办理。

4、编号为GRZ16135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基本条件(若本条与编号为GRZ16135的借款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编号为GRZ16135的借款合同内容及相应的借款借据为准):

①编号为GRZ16135的借款合同贷款本金及贷款期限: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34,000,000元,贷款期限为9个月,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7月8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7(年利率)。

②编号为GRZ16135的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丙方、丁方、戊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丁方自愿以拥有的坐落于柳州市北雀路67号合计面积为39562平方米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5、甲方确认乙方已履行本和解协议第二条及第七条支付义务后,甲方依重组系列合同对重组贷款操作完成相关手续:提用编号为GRZ16135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归还编号为GRZ15078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

6、在甲方完成提用编号为GRZ16135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归还编号为GRZ15078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后,乙方、丙方、丁方及戊方各方承诺严格按照重组系列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若其中一方出现违反重组系列合同约定的情形,则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违约处理条款进行追收。

7、第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诉讼费、保全费均有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本和解协议签署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8、本和解自各方签署之日生效。

2016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6)粤04民初3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1、开户行:中国柳州柳北支行,账号:45001625153050700929;

2、开户行:中国柳州分行雀儿山支行,账号:2105405009221002522;

3、开户行:柳州市八一支行,账号:617157487553;

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雀儿山支行,账号:210540502930000942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截至目前上述4个账户已解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和解协议,公司应于本和解协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贷款本金人民币15,809,132.89元、截至2016年11月25日(含当天),全部利息、复利以及罚息金额为人民币6,622,289.57元及第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诉讼费、保全费,目前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前述的所有相关款项。剩余本金金额为1.34亿元的贷款进行重组。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RZ16135的借款合同,贷款本金金额为1.34亿元,贷款期限为9个月,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7月8日。

五、公司存在财务流动性风险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流动比率较低,流动比例仅为0.28,短期偿债能力较弱;同时,公司债务负担较重,资产负债率较高,资产负债率为91.48;另外,由于公司所处行业低迷,经营持续亏损,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公司放贷收紧,公司资金非常紧张,截至2016年9月30日短期借款12.13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2.27亿元,货币资金3.08亿元,流动资产9.93亿元,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均小于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其他负债合计,因此,公司流动资产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还将及时对该诉讼涉及的公司被冻结的资产及相关股权的解冻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9日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暨财务流动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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