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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铺起纠纷房开制定“霸王条款”被罚7000元

发布日期:2016/11/2 1:30:48 浏览:528

工商部门查明,阳光公司自2013年起销售开发窑埠古镇商品房,预先拟订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均附有“补充协议”。

购买商铺起纠纷,消费者向工商投诉

制定“霸王条款”

房开被罚7000元

“消费者违约按总房价20担责,房开商无需担责;房开商不能在规定期限取得产权证,只需要按已付房款0.05支付违约金,因消费者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的,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房款总价万分之二付违约金……”近日,柳州市工商局对制定“霸王条款”的柳州阳光新千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开出罚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7000元罚款。

购买“江景”商铺起纠纷

2015年7月28日和8月28日,消费者邓女士与阳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邓女士购买窑埠古镇2栋的两间“江景”商铺,价款共计250多万元,约定分期付款。之后,邓女士根据约定,支付70多万元购房首付款。

交了首付款不久,邓女士发现,两套“江景”商铺门窗均不朝向江面,且无法按《合同》约定,独立申办旅馆。

邓女士找阳光公司交涉,认为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阳光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其出现重大误解,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支付的购房款。阳光公司虽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邓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即按总房价20支付50多万元违约金,由此引发诉讼(本报7月7日曾报道)。

邓女士仔细阅读《合同》发现,在补充协议中有不少的“霸王条款”。今年春节前,邓女士向柳州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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