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6-05-20
中青在线南宁5月20日电(兰钰烨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谢洋)手机在宿舍中不翼而飞,门锁没有被撬动的痕迹,原来小偷竟是同宿舍同学。
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岑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据了解,岑某服从一审判决,不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柳州市某卫校在校生岑某因在外面玩没钱花,看到学校围墙缺了一个角,很容易爬进来,宿舍门比较容易打开,晚上同学们的防范意识比较差,于是打起了同宿舍同学手机的“主意”。
当他把这个想法告诉了校外青年刘某(案发时未满18岁,另案起诉),两人预谋到岑某所在学校的学生宿舍盗窃手机,事后将手机卖掉,之后平分。
2015年10月20日3时许,岑某趁他人熟睡之机,在其所住的男生宿舍110室将宁某和李某的手机盗走,并帮刘某打开宿舍大门。刘某翻墙进入该学校,穿上岑某事先准备好的校服和医用手套进入男生宿舍110室,趁他人熟睡之机,将赵某、刘某、卢某、覃某的手机盗走。为避免怀疑,岑某还指使刘某顺便偷偷隔壁宿舍的手机,后刘某来到旁边的男生宿舍105室,将龙某、韦某、蒋某的手机盗走。当刘某准备盗窃102宿舍手机时,被宿舍的人发现后逃跑。经统计,两人共盗窃手机9台,价值共计人民币7265元。
2015年10月21日,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岑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刘某。公安人员从岑某处缴获被盗手机2台,从刘某处缴获被盗手机7台,破案后,上述9台被盗手机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
庭审中岑某对指控无异议,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受害同学刘某诗l出具了谅解书,所在学校出具了从轻处理申请书。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刘某,有立功表现,法院最终决定对岑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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