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11-23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工作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开展自治区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各市、各有关单位民主推荐,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选出拟表彰的候选模范集体200个、候选模范个人299名,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至11月29日。如对候选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形式为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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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自治区第九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候选对象名单(2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