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被征收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柳州市东环路第二小学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gx.xinhuanet。com/wq/lzyfq),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a3802163@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柳州市鱼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地址:柳州市静兰路10号516办公室邮编:545005),并在信封上注明“柳州市东环路第二小学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天,自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
附件:《柳州市东环路第二小学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5年5月22日
柳州市东环路第二小学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实施“柳州市东环路第二小学扩建”项目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公布《柳州市东环路第二小学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征求公众意见:
第一条项目名称:柳州市东环路第二小学扩建
第二条征收范围:柳州市规划局选字第45020120140055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州市鱼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鱼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
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九条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二)搬迁费
1.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支付(最低不少于500元/户)。
2.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偿。
第十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人应当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价值参照柳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布的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⒈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⒉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给予奖励。
(二)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⒈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⒉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⒊烈属、伤残军人。
(三)取消奖励、补助说明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一)条的征收时段奖励。
笫十三条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