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8-26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62(改)号
当事人:柳州桂中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梧州潘塘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3MA5K9LQ067
营业场所:梧州市新兴一路201-204号地层2.3.4号商铺
负责人:陈丽
联系电话:13036860039XXX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98号之一北星明园15栋2单元602室XXX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3日在你药房发现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生产厂家: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91217,生产日期2019.12.11,贮藏: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5盒,摆放于营业场所内处方药内服其他类药架上。你药房《2020年六月梧州潘塘药店营业场所温湿度记录表》记录显示,2020年6月23日下午营业场所温度为28℃。营业场所现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8℃。执法人员现场就上述问题对你药房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梧市监责改〔2020〕21-39号)。
2020年6月24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你药房的受委托人黄小茵XXX进行询问调查,黄小茵XXX提供了你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等资料,承认上述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储存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药品标示储存要求陈列药品。本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你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药房于2020年6月23日,在梧州市新兴一路201-204号地层2.3.4号商铺营业场所内,未按储存要求陈列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药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2020年六月梧州潘塘药店营业场所温湿度记录表》影印件、药品外包装影印件、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8月3日向你药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0〕21-18(改)号),依法告知你药房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药房享有的权利,你药房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药房未按药品标示储存要求陈列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药品,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案发后,你药房能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配合调查。本局暂时未收到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鉴于你药店无法定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局责令你药房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药房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