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柳州 > 企业单位 > 正文

柳州一业主与置业公司就签订精装房委托改造协议引纠纷

发布日期:2016/4/6 14:09:05 浏览:581

  13日,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阿强(化名)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购买两套精装修房,并交纳了定金和预付款。在正式签合同时,置业公司要求先签订一份《装修改造委托协议》后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阿强认为置业公司转嫁了违章责任,拒绝签订协议,并把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定金和购房款。但是,法院经审后认为认购协议真实有效,将阿强的诉讼请求驳回了。

  阿强诉称,其在交纳定金后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后,按照置业公司的要求在未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交纳了预付房款。然而,在签订买卖合同前,置业公司还要求阿强签订一份《装修改造委托协议书》,并附改造图纸。

  阿强在咨询了相关专业设计人士后认为,置业公司宣传的房产效果图,实质上就是该附图改造后的平面图,不存在自己委托改造,而且房子改造的部分是不能承重的,改造后按可承重设计装修。这样给购房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置业公司企图用改造协议来把违章责任转嫁给自己,是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于是他拒绝签订这份不合理的改造协议,要求解除认购协议。

 置业公司称没有随意装修

  对此,置业公司不认可改造协议中存在承重方面的安全隐患,并出示了《认购协议书》等,证明阿强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之前,已详细了解和认可双方所应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以及阿强所购房的实际状况。

  置业公司表示,由于精装修房是装修好的房子,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习惯,必须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外,还要签订一个委托装修协议。国家相关部门是在装修前对房屋进行验收,而双方约定的却是装修好的房子。两份协议必须同时签订,缺一不可,这个阿强当初对此是了解的。其在销售时对房屋的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情形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任何差异和夸大。公司也没有随意装修,房屋也不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请求

  柳北法院经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约合同性质,属于独立的合同。上述认购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被告不同意,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目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阿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早在2002年,国家建设部在颁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中就点明了推行精装修的目的,即“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现象”等。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再次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逐步取消毛坯房。由于精装修房的实惠和节约装修成本,近几年来,出售精装修房成为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然而对精装修房的购买,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一、买家应就精装修部分与开发商而非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第1.7.条明文规定:“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开发商对装修部分的保修责任。

  二、了解精装修房的装修内容、效果及平面图在阿强的案例中,开发商要求与买家签订一份《认购协议书》,买家可以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之前,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购买协议》和《装修改造协议》及其改造平面图进行观看。要在充分了解自己购买的精装修房屋的情况后决定购买,在协议上签字视为已了解条款的全部内容。

  三、验收精装修房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在购买精装修房之后,一定要验收房子的装修项目与合同约定的是否相符,确实有不相符的地方应收集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因气候变化导致的部分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还负有保修责任。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