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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4〕2号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6/6 14:52:40 浏览:38

来源时间为:2024-05-30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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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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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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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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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参照相关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城区及市辖五县)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第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市城区网约车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市辖五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柳州市城区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的审批及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市辖五县交通运输审批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的审批。申请县级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及车辆审批的,也可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证件。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动态调控网约车运力,必要时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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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网约车经营者除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动态监控、应急处置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在本市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驾驶员培训、学习场所、停车区域。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办公、学习场所和停车场的,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能有效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六)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线下动态监控、安全、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每个职能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并有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网约车经营者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网约车经营者的申请,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经营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有效期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换证。许可机关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有效经营期内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对考核周期内有连续两年为B级的或三分之一以上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网约车经营者,不予延续经营。

第十条??网约车经营者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其经营服务区域内所涉及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做好善后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于提交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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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网约车车辆

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    车辆须初始登记为新车,应属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纯电动小客车,且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400千米,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

(三)    车辆应按照规定额度投保营业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商业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    安装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且保证正常运行,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15日)、人脸识别、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4G实时视频回传的智能终端及应急报警功能,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    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标志、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车身不得张贴营业性广告;

(六)    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达到一级技术条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验;

(七)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八)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为在我市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网约车经营者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凭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审批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登记手续,然后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原件和登记证书复印件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事先应当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事先应当接入网约车平台,按照网约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网约车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第十五条??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驾驶员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第十六条??网约车终止经营、车辆使用性质或者车籍地变更的,应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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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上岗服务的,应当报备注册。网约车经营者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和注销。

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对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的核查情况,撤销相关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记入企业、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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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开展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智能安防服务设备完好,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车辆信息实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二)建立规章制度,遵守行业规定,接受行业管理,公示对驾驶员的抽成模式及奖惩标准,在取得合法经营许可前不得开展运营,并确保将运营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实时地传输至相关监管系统;

(三)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保障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四)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网约车运营服务标准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足额配备客户服务人员,24小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投诉件后,应在2天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五)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音视频监控装置、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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