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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人这样的化妆品买不得!

发布日期:2022/6/29 22:01:02 浏览:151

来源时间为:2022-06-16

6月15日,2022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柳州活动正式启动。启动仪式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外公布了化妆品经营领域五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爱美人士,注意陷阱,注重维权。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化妆品销售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案例一:柳州市某化妆品商行销售未备案化妆品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卡姿兰梦幻丝柔BB粉饼、美国雅诗兰黛鲜亮焕彩补水保湿眼部精华霜等多种化妆品,外包装上存在标注失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信息不一致等情形。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备案信息。同时,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上述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未备案化妆品498盒,面膜10片,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未备案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类问题化妆品后需立即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柳州市某百货经营部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上门营销的推销员处购进标称为“卡佛尼染发膏(玫瑰紫)”特殊化妆品进行销售。根据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核查标注的生产企业实际情况。经查,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均未发现“卡佛尼染发膏(玫瑰紫)”产品,该公司称未生产过“卡佛尼染发膏(玫瑰紫)”产品。经查实,当事人购进用于销售的“卡佛尼染发膏(玫瑰紫)”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同时,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上述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未经注册的化妆品,无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类型案件的办理,有力打击了化妆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体现了药品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坚决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的决心,对如何办理未注册化妆品违法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三:柳州市某生活馆母婴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标注“mustelaBABYOIL”、“mustelaHAIRANDBODYCleansandsoftens”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货值金额共计1134元。同时,当事人店内经营的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并保存相关记录,且未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共15瓶,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化妆品消费市场上很多“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来源不明,产品质量无法保障。该案件可提醒广大消费者,外文化妆品不等于高质量的化妆品,应通过了解掌握化妆品科普知识,理性认知化妆品功效,科学有效选用化妆品。

案例四:鹿寨县某美甲店在经营美甲服务中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标签不完整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0年6月购进“鸥绿源甲油胶”一套,共计108瓶,其中3瓶已使用完毕,进货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通过购进上述化妆品为顾客提供美甲服务。上述“鸥绿源甲油胶”最小销售单元标签及瓶身上未见标注有使用期限,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处罚结果: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指甲油105瓶,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才是最终目标。通过该类型案件的查处,促使化妆品经营者经一步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案例五:柳州市某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佳人神草控油清爽洗发液”“佳人神草去屑止痒洗发液”“佳人神草蛋白肽顺滑修复润膏”,均已超过标签标识标注的三年保质期限,属于过期化妆品。另发现,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证明、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与上述化妆品有关的进销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情况: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22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诺产品能过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期限。处于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才可以上市销售。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来源/全媒体记者江宏坤通讯员陈佳佳

编辑/陈静校对/刘慧审核/陈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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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柳州人这样的化妆品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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