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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柳化股份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22/3/8 17:37:14 浏览:436

来源时间为:2022-02-25

原标题::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变更公司住所

《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

2

2

24

日召开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因公司办公地址已变更,且现公司住所柳州市北鹊路

6

7

号院内已无公司业务,

为更有

利于公司各项工作开展,公司拟对公司住所进行相应变更,公司住所拟由广西柳州北鹊路

67

号变更为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1

06

8

号汇金国际

2

6

,同时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

行修订。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2

号)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条款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

[2001]25号文

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1年

3月

6日在广西壮

族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注册号为450200000016746(

1-

1)。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

[2001]25号文

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1年

3月

6日在广西壮

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注册号为

450200000016746(

1-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广西柳州市北鹊路

67号

邮政编码:

545002。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106-

8号汇金国际

26层

。邮政编码:

545001。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

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重大交易;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交易;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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