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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场喜事新人和婚庆各有不满对簿公堂没有赢家-柳州婚庆

发布日期:2015/11/23 12:36:18 浏览:574

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婚礼庆典方案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但双方都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阿威和阿丹的婚礼庆典如期举行,另请他人主持,郑某也按时前往;合同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阿威和阿丹没有证据证明郑某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郑某没有实际提供婚礼庆典服务,已收取的定金应予以退还。由此,一审法院判决郑某退还定金1000余元。

郑某不服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调查查明,在婚礼举行前一天,郑某在与阿威、阿丹沟通的过程中,曾经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符。

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阿威和阿丹在合同尚未解除且没有告知郑某的情况下,另行聘请第三人主持婚礼庆典,存在过错;同时,郑某对客户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存在过错。但是,郑某在事实上已经提供了一部分婚庆服务,一审判决他返还定金不当。

最终,柳州市中级法院改判驳回阿威和阿丹的诉讼请求。知情人表示,对于这起纠纷,准备结婚的新人和提供婚庆服务的机构都应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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