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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公房被改门面出租50元房租获利上万元

发布日期:2015/10/18 18:47:55 浏览:654

人不让进门检查;发谈话通知,承租人甚至不来,调查取证困难。对一些蛮横的公房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即使作出行政或经济处罚,对方也不理不睬,而房管部门往往缺乏行政强制措施。


“承租房租出去较容易,收回来比较难!”王卫告诉记者,今年3月,该所结束了一场解除合同收回公房的案子。从2009年4月接到群众举报,他们就第一时间到现场勘查,发现这处位于飞鹅路43号的公房,被承租人黄某重新改建出租给他人经营商店。当年4月、5月,柳南房管所两次下发敦促黄某恢复房屋原状的通知,但是对方均置之不理。最终,房管所只好在2012年2月将对方诉至柳南区法院。法院认为黄某擅自改建承租的直管公房造成违约,判决双方之间的公房租赁合同解除,房管所收回公房。黄某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经法院调解,今年3月,这场官司才宣告终结。


目前,直管公房的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签,王卫表示,虽然工作人员在双方签署合同时一再提醒承租人注意其中的相关条款,但是不少人还是没有在意。王提醒广大承租人,一定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公房真正用于解决居住困难,而不要贪图利益,失去租赁资格。(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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