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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人8月1日起施行!在同一免费道路车位持续停放超48小时罚150元

发布日期:2022/5/27 13:23:54 浏览:157

来源时间为:2022-8-1

(记者廖婷)开车出门,停车是一大难题,兜兜转转一大圈,好不容易看见一个车位,停车费又贵;一不小心,还可能引发“抢车位大战”。停车难、贵、乱的问题怎么破解?5月26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柳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简称《条例》)已于日前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多措并举增加停车场供给、解决结构性停车难题。

●适用范围: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适用于柳州城市规划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以及停车服务和管理。

其中《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公交车、客运车、货运车等专业运输车辆的停车场。

●可在小区外新增夜间时段限时停车位

《条例》第二章从专项规划上进行总体布局,分别对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要求、未达标的建筑物补建的情形进行了规范,规定要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换乘站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衔接。

在《条例》的第十二条还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方案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按照有关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和充电设施、无障碍停车泊位。鼓励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建、改建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励停车矛盾突出区域以及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改建、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夜市等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划定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停放时间,禁止机动车超时停放。

●针对结构性停车难题,《条例》提出下列举措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停车诱导、电子收费等功能服务应用。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此外,《条例》还对合理调配停车泊位、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临时停放等进行了规定。

●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不应低于三十分钟;新能源汽车的停车收费标准或者免费停车时长应当给予适当优惠。

《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特殊车辆免费作出规定: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允许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等车辆免费停放,保障肢体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免费使用无障碍停车位。

《条例》还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经营规范、车辆停放等作出规定。

●优先设置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

《条例》提出一系列措施保障新能源汽车停车和充电需求,如要求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停车场要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泊位和充电设施;在人行道上增设停车泊位的,优先设置新能源汽车停车泊位等等。

●在同一免费道路车位停车,不得持续停放超48小时!

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设立了法律责任专章。

针对公共停车场未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辆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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