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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18岁小伙网吧触电身亡56万赔偿金没着落

发布日期:2019/4/22 9:48:27 浏览:728

来源时间为:2019-01-30

1月28日上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向15名困难申请人现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12.99万元,向他们送去了司法关怀。

该院此次司法救助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涉及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生命权等涉民生案件的困难当事人,这些涉案当事人因经济收入微薄或家庭成员因故身亡丧失劳动力等原因,导致生活窘迫;同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等因素导致所涉的案件“执行不能”,当事人执行款项难以短期内得到执行。

当事人王某夫妇的儿子小航在网络会所上网时触电身亡,王某夫妇将该网络会所以及该网络会所的开办公司作为被告一起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二被告赔偿王某夫妇相关损失。但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后发现该网络会所已人去楼空,查询其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而另一被告已注销相关登记信息,无迹可寻。法官随即对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建立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经过几个月的执行惩戒手段后仍未发现执行线索,最终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虽暂时终结,但执行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王某夫妇家住山区,妻子患有精神类疾病,反复发作病程长达10余年,尤其是在儿子去世后,病情加重,家庭重担只有其夫王某一人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对此执行法官及时将情况汇报,积极为王某夫妇申请司法救助金。最终,夫妇二人从法院领取到15000元救助金。执行法官同时表示,针对王某夫妇目前的情况,法院将持续对被执行人进行跟踪查控,一旦发现线索,立即恢复执行。

柳州网吧执行法官指导当事人签字

自2016年以来,柳南法院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形式,积极为“执行不能”案件中家庭困难的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共计申请发放40万余元,涉及80件执行案件,90名案件申请人。同时该院将继续攻坚克难、迎难而上,强化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毫不松懈继续加大力度解决执行难,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

事件回顾

2016年,18岁少年小航在市区飞鹅路一家网络会所上网时,用数据线将手机连上电脑主机,却不幸意外触电身亡。事后,小航父母将涉事网络会所起诉到法院索赔。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涉事网络会所向小航父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6.8万余元。

▲小航边给手机充电边玩

少年上网时意外触电

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小航生前系我市某高考辅导站的一名学生。2016年5月10日中午,他和同学小奉一起到飞鹅路某网络会所登记上网。监控视频显示,当日中午12时31分,小航和小奉坐到了两台相邻的电脑前。在开电脑的同时,小航拿出自己的手机和数据线,与电脑机身的USB口连接。在上网过程中,小航时而双手操作手机查看,时而一边玩手机一边用电脑上网。不料,很快便发生了意外——12时34分40秒,小航突然全身抽搐,倒靠在座椅上,疑似被电击。

这时,一旁的小奉见状,赶紧拉扯数据线,把手机从小航手中扯掉,手机掉落时,电脑桌下出现了电弧火花。接着,小奉迅速将小航连同座椅往后移,并跑去会所前台向工作人员报告。当小奉返回现场时,小航已经滑落到地上。很快,会所工作人员与小奉一起将小航抬上座椅,并拨打120和110电话。

当日12时49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小航进行抢救,但终究没能抢救过来。

▲小奉帮拔掉充电线后地上迸出火花。

死者家属起诉索赔

涉事会所曾发生过电击事件

事发后,柳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调查组,对该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结论为:不排除电脑、数据线(有破损现象)、手机(金属外壳手机)连接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人员触电;触电死亡事故属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此外,为了查明儿子的死因,小航父亲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系电击致死。

另外,据了解,2015年6月21日,涉事网络会所曾经发生过一起上网人员将手机数据线连接电脑给手机充电时被电击的事件。为此,该网络会所还张贴了禁止电子设备在网吧充电的告示。

2016年5月12日,经辖区派出所调解,涉事网络会所与小航父母达成协议,由网络会所负责人先期支付6万元给小航父母作为事故的前期处置费用,同时当面向小航父母赔礼道歉。事后,小航父母又多次向涉事网络会所提出协商处理事故后续事宜,未果,遂将该会所及其所属的某电子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2万余元。

法院认定网络会所应担责

判令赔偿56.8万余元

庭审时,小航父母认为,涉事网络会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航因使用该会所提供的电脑触电死亡,应负民事责任。对此,被告网络会所辩称,会所电脑不存在漏电,小航的死亡是因其使用破损的数据线造成的,与会所无关,该会所不需要承担责任。而被告某电子科技公司则没有出庭应诉。

柳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航到涉事网络会所上网,接受会所提供的上网服务,该会所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小航系在正常使用电脑过程中被电击导致死亡。虽然涉事网络会所辩称其电脑不存在漏电,但却无法对导致小航被电击死亡的电流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小航被电击后,网络会所的其他电脑没有自动强制断电,且涉案区域的电脑机台组电源线路上均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因此,法院认定,涉事网络会所未能提供安全的上网服务,是导致小航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

此外,法院还认为,从2015年6月21日发生的电击事件可以看出,网络会所对于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人员触电的情形是明知的,却放任危险,导致再次发生上网人员触电事件。该会所应对涉案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11月,柳南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网络会所向小航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8万余元,某电子科技公司对该会所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支付责任。对此,被告网络会所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通讯员陆鑫关朕记者付华周

市委宣传部主管柳州日报社主办

柳州发布ID:gxlz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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