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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二手轿车当新车卖4S店被判赔3倍购车款

发布日期:2016/3/5 4:33:52 浏览:591

-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通讯员李斌

柳州市民廖女士买了一辆新车,却发现是旧车新卖,便将某4S店起诉到柳北区人民法院。昨日,记者获悉,法院最终判定4S店构成欺诈行为,须退还廖购车款并赔偿3倍购车款,共计19万余元。

买车引发纠纷

今年1月,廖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旗下的4S店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以4.5万余元购买一辆手续齐全、合法的全新小轿车,并委托公司代办上牌服务。几天后,廖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还支付了车辆购置税、交强险保险等6项费用共8600余元。廖提车时,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

2月16日,廖驾车回桂林老家途中,发现车子的两个音响有故障,而副驾储物箱夹缝处还有一张半年前为该车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单。这分明是旧车!廖多次到4S店要求退车、换车,并赔偿其损失4500元,均遭到拒绝。

廖向工商部门投诉无效后,于今年3月向柳北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其购车款4.5万余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等5项费用共6000余元。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并已履行完毕,不同意退车、换车,也不同意赔偿。

庭审后,廖又查到该公司曾于2014年6月在车管所为该车办理过临时号牌,于是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撤回第一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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