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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之专利篇

发布日期:2024/1/15 15:13:41 浏览:20

来源时间为:2023-12-26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柳州市知识产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着力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参与度、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将一批有较高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织锦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5日,请求人广西融水县某公司向柳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融水县某电脑绣花厂侵犯其名为“织锦布”(专利号ZL202030638771.X)的外观设计专利。

经查明,柳州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被请求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就该调解协议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

柳州市作为多民族相聚而居地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也有利于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该案作为“行政调解 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在当地民族工艺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上的首次成功运用,不仅积累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经验,更是柳州市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落实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和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一次有益尝试,提升了少数民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柳江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基本案情: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柳江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获批的3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证书编号分别为:①ZL201630312136.6(土鸡精)、②ZL201630310387.0(鲜香粉)和③ZL201630310356.5(筒骨浓汤)),已分别于2021年7月2日(①)和2021年7月6日(②③)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且专利载明的外观设计图片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对应的包装袋外观设计相符。

经查明,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至被查获时共生产了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11批次;且明知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年费被终止后,仍在上述3种调味料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字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并处以自由裁量权内较低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柳江区第一例因未缴年费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仍在生产的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注专利信息的案件。由于案情发生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经营困难,基于公平公正、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结合柳州市关于在疫情时期给企业减负的相关规定,从而给予当事人较轻的行政处罚,既维护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企业负担。通过该案查处,让企业正确认识到了专利年费按时缴纳的重要性,对生产经营企业起到了教育和指导作用,同时有效维护了专利制度权威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鱼峰区某养发馆假冒专利行为案

基本案情:

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对柳州鱼峰区某养发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款化妆品涉嫌为假冒专利标识产品。经查明,从2021年1月1日起,当事人在商铺内销售有6款分别由A公司出品、B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其中4款产品的产品包装和瓶身均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110239392.3”字样,2款产品包装和瓶身均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110239360.3”字样,上述6款产品的产品成分、生产工艺与该发明专利所公开的产品成分、生产工艺等内容无关联。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属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中假冒专利标注载体是美容产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一些美容产品生产厂家为体现产品的技术含量、便于推广,将无关联的专利标识标注在产品上,隐瞒产品真实信息、误导公众,应坚决予以查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前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有一定指导作用。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融安县某日用百货批发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6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融安县某日用百货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1盒威倩?【茶籽止痒】去屑护理洗发露和23盒威倩?【茶籽黑发】去屑护理洗发露外包装盒和瓶身上均标注有“本包装外观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瓶底均标注有“专利号:ZL200530056821.9”。

经查明,涉案产品上标注的专利已于2011年6月15日终止,产品的生产日期均在专利权终止之后,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因当事人不知道涉案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且能证明其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仍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专利标识的行为是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本案对查处该类型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具有借鉴意义。商家为凸显产品的“高级感”,在专利权终止后仍进行大肆宣传,以提升产品销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提升了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经营者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柳东新区分局查处柳东新区某内衣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基本案情: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柳东新区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柳东新区某内衣店内货架上待售的2款内衣吊牌上标注有“慕纱专利”“专利号”等字样。经查明,2款内衣的形状与其标注的专利号的说明书附图存在较大差别,2款内衣形状完全不相同,但却标注同一个专利号ZL201130390234.9,并且案发时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失效。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专利号与涉案产品不具有相关性,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无效后继续标注专利标识的假冒专利行为,且当事人在案发后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柳东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加大,消费者对专利产品的信任度较高。商家为了抢占市场、提高卖点,在产品上标注与产品无关的专利号,且专利权已失效,使公众产生混淆,属于典型的假冒专利产品。销售者在进货时未严格按要求索证索票,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假冒专利产品,必须给予打击。通过案件查处,对经营者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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